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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丨纪法微课堂(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3-08-17 来源:绥化市纪委监委

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在《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也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为深入推进党纪国法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抓好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即日起,绥化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开设“纪法微课”专栏,选择公职人员在政治、组织、经济、履职、公务、生活等方面行为的纪法底线,进行解读提醒,帮助大家以纪法标准衡量、规范、引导个人行为,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平安履职。


纪法微课堂(第十三期)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

【法律底线】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

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罚惩戒】

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廉政提醒】

执行难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诉讼固然重要,执行更加重要。人们将公正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只是维权的第一步,执行最终决定诉讼权益能否兑现。如果投入很多精力和财力打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或者说执行不了,合法权益终究无法真正实现。一些义务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或者说无能力履行等,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而很多情况下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济于事。执行难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大难题。由于执行无望,不少权利人只得选择信访,结果导致社会问题。探究执行难的原因,牵涉到很多方面,除制度不健全、人员少、手段简单、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当等之外,与执行人员的素质、工作态度、责任心与尽职程度都有很大关系。有些人在执行判决和裁定过程中滥用职权,有些人工作失职。如果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能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侵犯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