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在《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也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为深入推进党纪国法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抓好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即日起,绥化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开设“纪法微课”专栏,选择公职人员在政治、组织、经济、履职、公务、生活等方面行为的纪法底线,进行解读提醒,帮助大家以纪法标准衡量、规范、引导个人行为,做到明纪守法、心存敬畏,守住底线,平安履职。
【法律底线】
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刑罚惩戒】
犯侮辱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廉政提醒】
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国人非常重视个人修养,注重社会评价,这实际上都是重视人格、尊严、名声和名誉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人格尊严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所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公民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无论从人性出发,还是从法律出发,都应当充分重视人的尊严和名誉,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会构成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犯侮辱罪,主要包括以下手段:一是暴力侮辱人身,即以暴力手段侮辱人身,如以墨涂人、以粪便泼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当然,这里暴力并非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二是采用言语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嘲笑、辱骂他人,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三是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人格,破坏名誉。这里的“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看到、听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如果仅仅面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没有第三方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方知悉,不构成侮辱罪。